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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 努力破解“民告官”困局
2013-12-24 10:25:15 中国青年报

    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实施近23年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曾经表示,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长期徘徊在每年10万到12万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信春鹰表示,草案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把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

    信春鹰表示,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进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征求意见时,一些律师提出,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法院用各种方式将行政案件拒之门外,出台内部文件限制立案,比如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纠纷不得立案;在立案阶段就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事实根据是否充分等;反复要求补正材料,让当事人在诉讼门口“折返跑”,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中;一些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收据或者提供证明材料,使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行为告状无门。

    为了畅通行政诉讼入口,草案增加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草案还增加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模式下,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区几乎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表示,“地方法院赖以运转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为了不败诉,地方行政机关往往用人事任免、物资分配等手段对法院施加压力,不让法院受理案件。就算法院受理了,也要求不能判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案件中,法院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关系,所以不敢受理、不敢下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据此,草案增加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学界多年来关于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呼声,在草案中得到回应。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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