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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食品药品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可获补偿
2014-01-10 09:28:4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主体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发生的纠纷均适用本规定。

    据张勇健介绍,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主体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发生的纠纷均适用本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都可适用本解释,而不仅仅局限于因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

    张勇健表示,民事司法解释更侧重于对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因此,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适用本《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范畴。化妆品、保健品虽不属于药品,但其性质与药品类似,故可参照适用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此,有必要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明确了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规定》处理,这正是顺应《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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