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2日讯 2016年4月8日上午,滕某某行走至青岛西海岸新区张家楼镇处时被姜某某驾驶轿车撞伤,事故造成滕某某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经过治疗后,滕某某要求司机姜某某投保的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71093.33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信网获悉,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同意依法赔偿滕某某合理合法损失,但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
行走过程中被车撞伤
2016年4月8日10时,姜某某驾驶轿车沿G2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204线青岛西海岸新区张家楼镇处与正在步行的滕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滕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滕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双侧额顶叶皮层下及侧脑室体旁多发缺血灶、颈椎退行性变、左侧第5、6肋骨骨折等损伤,经过治疗后于2016年4月25日出院,滕某某因此支出医疗费900元,其他医疗费已经由姜某某垫付。并且,滕某某的伤情被青岛天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姜某某驾驶的轿车已经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投保期限均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为5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曾支付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10000元。
国泰财产保险同意依法赔偿合理损失
对此,姜某某要求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1093.33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信网了解到,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提出的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滕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姜某某驾驶的轿车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滕某某的损失。
因滕某某作为行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以减轻20%的赔偿比例为宜,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80%的责任比例赔偿滕某某的损失。
综上所述,黄岛区人民法依法判决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滕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681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