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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立法实施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2017-09-22 16:3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2017年8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包括食品药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也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严重违反商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性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办法》明确,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当依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办法》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采取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包括: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等八方面。《办法》对限制高消费,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配合相关主体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

依据《办法》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的上述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办法》明确,市公共信用机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披露和应用及全市公共信用系统的业务管理,承担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协助研究拟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业务标准及公共信用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为推进联合惩戒机制等规定和要求落实,《办法》要求深圳市绩效办、信用办应当会同市公共信用机构、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使用、异议处理和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对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在相关活动中不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实行联合惩戒和行政性约束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首要职责,全面做好《办法》关于食品药品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落地工作:一是组织全市28个行政机关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联合惩戒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各部门联络员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公布的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者将遭受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多项限制,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二是制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信息库,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其他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并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深圳)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由系统自动设定风险预警状态,对其中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线索,形成监管任务,依法予以处理。

下一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首要职责,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围绕国家关于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充分借助《办法》的实施,发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优势,进一步推进构建食品药品信用监管体系,让联合惩戒机制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好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探索基于信用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新途径。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