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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需事先报备
2017-11-17 15:52:38 经济参考报

银监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需事先报备

□记者 钟源 北京报道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16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银监会拟出台的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银行业为补充资本,在A股、H股市场上市后,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带来的各种乱象。”有银行专业人士坦言。他解释,比如安邦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尤其是增持民生银行到近20%的持股红线,为其第一大股东,在今年的董事会换届中,安邦还提名了两个董事席位,推荐一个独立董事,以及推荐一个监事席位。近期,市场上较为激进的天安财险、生命人寿等多家险企均在二级市场买入银行股。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