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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2019-01-11 17:09:26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为保障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现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二、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代码表见附件),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230003中,“23”代表南京海关,“0003”代表南京海关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关区内企业。

三、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代码的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可按原代码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需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码的变更工作。2019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原代码的包装性能检验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直属海关代码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10日

直属海关代码表

北京海关

01

合肥海关

33

海口海关

64

天津海关

02

福州海关

35

湛江海关

67

石家庄海关

04

厦门海关

37

江门海关

68

太原海关

05

南昌海关

40

南宁海关

72

满洲里海关

06

青岛海关

42

成都海关

79

呼和浩特海关

07

济南海关

43

重庆海关

80

沈阳海关

08

郑州海关

46

贵阳海关

83

大连海关

09

武汉海关

47

昆明海关

86

长春海关

15

长沙海关

49

拉萨海关

88

哈尔滨海关

19

广州海关

51

西安海关

90

上海海关

22

黄埔海关

52

乌鲁木齐海关

94

南京海关

23

深圳海关

53

兰州海关

95

杭州海关

29

拱北海关

57

银川海关

96

宁波海关

31

汕头海关

60

西宁海关

97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