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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焦作违法遭罚 流动贷款挪做承兑汇票保证金
2019-01-17 14:11:5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监局焦作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焦银监罚决字〔2018〕18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存在所发放流动贷款资金部分资金挪用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焦作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