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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险违法聘任公司董事 董事长赵小鸣遭罚款警告
2019-05-20 21:52:00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万元。此外,董事长赵小鸣、张秀娜被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罚款1万元。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华海财险第二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张秀娜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况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通讯)、第三次(通讯)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关职责。赵小鸣、张秀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华海财险罚款3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秀娜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时任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当事人:张秀娜

身份证号:41078119831124XXXX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华海财险第二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张秀娜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情况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通讯)、第三次(通讯)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关职责。赵小鸣、张秀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海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华海财险罚款3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赵小鸣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秀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