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其存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其他等六方面共25宗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实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公司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中国银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体原因、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三、针对此次评估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当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四、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合格类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书面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三)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合格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
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3.要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丰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如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股东股权方面
1.部分股东股权变更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2.股权多次被质押未在股东名册中记载。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1.未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完成章程修订。
2.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股权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公司章程未标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
4.公司章程未明确董事会构成及人数。
5.2017年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不符合监管规定。
6.董事会会议档案装订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
7.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监管规定。
8.独立董事人数不足。
9.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不规范。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1.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也未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相关事项。
2.未按照监管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识别和管理,关联方信息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四、内部审计方面
1.未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任中审计。
2.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
3.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4.未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5.审计责任人空缺。
6.任免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前,未听取审计责任人意见。
7.部分省分公司审计报告未按监管要求报送当地银保监局。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五、考核激励方面
1.未严格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2.董事、独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不明确。
3.董事会未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未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4.未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尽职报告,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独立董事评价考核结果。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六、其他方面
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实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体原因、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三、针对此次评估发现的问题,你公司应当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附件: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