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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笑科技去年亏9.7亿业绩快报不准 董事长鲁永吃警示函
2019-06-26 23:29:1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诚信信息显示,2019年2月26日,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科技”,002617.SZ)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5.94亿元;2019年4月30日,露笑科技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9.73亿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露笑科技未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及时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时任董事长鲁永、代总经理兼副总经理吴少英、董事会秘书李陈涛、财务总监尤世喜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露笑科技、鲁永、吴少英、李陈涛、尤世喜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永、吴少英、李陈涛、尤世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9年2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59,445.24万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97,321.96万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及时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鲁永、代总经理兼副总经理吴少英、董事会秘书李陈涛、财务总监尤世喜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鲁永、吴少英、李陈涛、尤世喜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