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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4宗违法遭罚195万 2员工被终身禁业
2019-11-14 18:42:2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监罚决字〔2017〕28、60、61号)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发放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虚增存贷款,当事人沈新军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当事人吴强负有直接责任。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禁止上述两名当事人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全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5月12日的温岭市城市信用社。2006年8月1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改建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该行注册资本38.11亿人民币,江建法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大股东为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28家,持股比例95.76%。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郭洪斌为负责人。

据澎湃新闻,沈新军此前为民泰银行萧山支行行长,此前与人合谋骗取其工作的民泰银行萧山支行“借名贷款”近2.4亿元。民泰银行萧山支行也有一位贷款经办人名为“吴强”,此人曾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