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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广州一营业部违规遭责令改正 负责人履职不报
2019-11-15 18:14:3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今日公布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3号显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中信证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中信证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向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3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