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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惹祸” 中原农险拒不赔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9-12-03 21:36:44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3日讯(记者 郭伟莹)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将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网财经记者经调查发现,中原农险之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源起于其承保的保险产品——保证保险。

法律文书显示,本次案件涉及三家机构主体,分别是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行”),被告汝州市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玉皇山实业)、被告中原农险。

根据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30日,被告玉皇山实业(借款人)与原告汝州农商行(贷款人)签订汝农商银行流借字20171030-15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树苗;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62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2017年10月31日,汝州玉皇山公司作为投保人,以汝州农商行为被保险人,在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购买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一份,贷款金额50万元,约定违约期数12,绝对免赔率50%,保险金额5222050元。保险期间: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

2017年11月6日,被告玉皇山实业签署借款借据一份,原告向其发放贷款50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月利率为5.625‰。贷款发放后,汝州市玉皇山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33290.57元,本金未偿还。

玉皇山实业在中原农险投有农业贷款保证险,现债务人玉皇山实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中原农险要求赔付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原农险在应按约定对借款人下欠借款本息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金额为522050元,绝对免赔率为50%)。

基于以上事实,判决被告玉皇山实业向原告汝州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5.625‰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43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33290.57元利息);被告中原农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金额为522050元,绝对免赔率为50%)。

资料显示,中原农险成立于2015年5月,是河南省唯一农业保险法人机构,目前注册资本11亿元。

官网显示,中原农险目前经营的保证保险有8款,而此次惹祸的即为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年报显示,2018年中原农险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1124.99万元,位列经营商业保险产品中,原保费收入前5位的险种。

相较2017年,2018年中原农险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同比下降35.9%,保险金额同比下降29.9%。2018年中原农险保证保险赔付支出400.68万元,而2017年赔付支出为1405.85万元。而相较2017年保证保险承保亏损991.6万元的状态,2018年中原农险保证保险承保转亏为盈,承保利润为1160.32万元。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