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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隆证券3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存误导性营销宣传
2019-12-04 23:09:5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7号)显示,经查,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2.通过公众媒体提供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3.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协议时,未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万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广州万隆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7号

关于对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2.通过公众媒体提供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3.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协议时,未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