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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年报亏损6亿变亏损40亿 吃安徽证监警示函
2019-12-06 22:01:3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显示,经核查,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豪”,002005.SZ)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4月29日,*ST德豪披露的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1亿元。2019年8月30日,*ST德豪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应收账款1亿元进行坏账计提,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5.81亿元调整至-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ST德豪再次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基于确认关于Lumileds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4.5亿元和LED芯片固定资产减值计提29.11亿元,公司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之前-6.68亿元调整至-39.67亿元。*ST德豪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行为,导致2018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起诉*ST德豪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违反美国加州相关法案等,但*ST德豪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此外,*ST德豪于2018年7月3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lumileds应赔偿经济损失9563万元。*ST德豪也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德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ST德豪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公司董监高和财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义务,平稳处置化解风险,稳健开展日常经营,安徽证监局将对公司重大事项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并将继续开展相关核查,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德豪成立于1996年5月14日,注册资本17.65亿元,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挂牌,王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83亿股,持股比例16.02%,王晟在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持10%比例股份。

*ST德豪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收到Philips Lumileds及其关联公司“飞利浦”的律师函,称*ST德豪一名曾就职于Philips Lumileds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Philips Lumileds的商业秘密,要求*ST德豪出具书面承诺没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2014年6月12日,Philips Lumileds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圣何塞分院起诉*ST德豪及其相关子公司侵占商业秘密、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计算机数据访问及欺诈法案》、侵占、违反信托责任、违反合同、诱使违反信托责任、不公平竞争、滥用普通法以及违反《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

2018年7月30日,*ST德豪因Philips Lumileds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将Philips Lumileds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赔偿*ST德豪为此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在内的直接损失总计9,660,873.22美元。按照2018年7月2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1:6.7942),折合为人民币65,637,904.83元;并请求判决因被告一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导致原告丧失的交易机会,产生间接损失暂定为30,000,000.00元,上述损失总计人民币95,637,904.83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81亿元。2019年8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应收账款1亿元进行坏账计提,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5.81亿元调整至-6.68亿元;2019年11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基于确认关于Lumileds诉讼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4.5亿元和LED芯片固定资产减值计提29.11亿元,公司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再次进行差错更正,其中净利润由之前-6.68亿元调整至-39.67亿元。你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行为,导致2018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查,2015年3月24日Lumileds就正式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起诉你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侵占商业秘密、违反美国加州相关法案等,但你公司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披露上述诉讼事项。此外,你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lumileds应赔偿经济损失9563万元。你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8月14日才进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公司董监高和财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披义务,平稳处置化解风险,稳健开展日常经营,我局将对公司重大事项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并将继续开展相关核查,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