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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农商行违法收银保监局2罚单 无锡银行为股东
2020-01-09 23:03:0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淮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19〕13、14号)显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淮安农商行”)同业资产投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陈俊对此负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陈俊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淮安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9.08亿人民币,徐建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苏淮安农商行是淮安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银行”,600908.SH)的持股比例为16.25%。截至2019年6月30日,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97.80亿元,净资产为26.41亿元。2019年上半年实现利息净收入5.00亿元,净利润1.58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