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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简介(2007-01)
2007-01-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本标准对农作物种子标签部分术语规定如下:

    1.种子标签是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2.商品种子是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主要农作物种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5.混合种子是不同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

    6.药剂处理种子是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

   本标准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要求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品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种子标签制作形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

    本标准规定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 3543.2和GB/T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2.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3.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

   本标准规定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要标注进口商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生产商名称是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于2006年11月1日实施。

GB/T 20369-2006《啤酒花制品》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花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烘烤加工压缩成包的压缩啤酒花、经粉碎压缩成型的颗粒啤酒花和经萃取而成的二氧化碳酒花浸膏。

    本标准对啤酒花制品部分术语作如下规定:

   1.压缩啤酒花是将采摘的新鲜啤酒花球果经烘烤、回潮,垫以包装材料,打包成型制得的产品。

   2.颗粒啤酒花是(90型)是压缩啤酒花经粉碎、筛分、混合、压粒、包装后制得的颗粒产品。

   3.颗粒啤酒花(45型)是压缩啤酒花经粉碎、深冷、筛分、混合、压粒、包装后制得的浓缩型颗粒产品。

   4.二氧化碳酒花浸膏是压缩啤酒花或颗粒啤酒花经二氧化碳萃取酒花中有效成分后制得的浸膏产品。

    5.褐色花片是浅棕色至褐色部分超过花片面积1/3的花片。

    6.崩解时间是颗粒啤酒花在沸水中完全松散时所需的时间。

    7.散碎颗粒(匀整度)是散碎及长度小于正常颗粒直径二分之一的颗粒。

    本标准规定产品分类按形态分为:

    1.压缩啤酒花。

    2.颗粒啤酒花,按加工方法又分为:颗粒啤酒花90型;颗粒啤酒花45型。

   3.二氧化碳酒花浸膏,按萃取方式又分为: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酒花浸膏;液态二氧碳萃取酒花浸膏。
本标准规定色泽与香气是取压缩啤酒花(或颗粒啤酒花)试样,在光线充足(避免直射阳光)、无不良气味的场所,观看颜色并嗅其气味,做好记录,来评价试样的色泽与香气。

   本标准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当严密、整齐、不得有漏缝和破包现象,二氧化碳酒花浸膏用避光的要在醒目的位置标明“防潮”、“避光”、“避高温”等字样。在运输过程中要有遮篷严密覆盖或使用密闭车厢,底部垫有一定高度的不透水材料,不得与有异味或有毒物品同车厢运输。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GB 10621-2006《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以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该产品主要用于碳酸饮料,也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保鲜及贮存等。分子式为CO2,相对分子质量是44.01(按1999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罐(槽车)装液体二氧化碳采样要在将样品导入取样钢瓶之前,应确保采样系统已被充分置换。依次打开罐(槽车)装液体样品出口阀、取样钢瓶液体导入端的开关阀,适当开启气体排出端流量调节阀,液体二氧化碳进入取样钢瓶。当观察到气体排出端的二氧化碳以汽-液混合状态喷出时,立即依次关闭取样钢瓶液体导入端的开关阀、罐(槽车)装液体样品出口阀、气体排出端流量调节阀。自采样管路上,小心卸下取样钢瓶,称量,确认充装量符合6.2规定。

   本标准规定,苯、甲醇、乙醇、乙醛、其他含氧有机物、氯乙烯含量的样品测定从样品钢瓶液相取样,气化后进样。按色谱仪使用说明书启动仪器,调整各项操作条件以得到最佳信噪比。待仪器工作稳定后进样,测定并记录被测组分的保留时间和色谱峰相应值。

   本标准规定,蒸发残渣的测定方法提要是液体二氧化碳中的蒸发残渣采用称量法进行测定。蒸发残渣包括非挥发的颗粒物和油脂等。

   本标准规定,蒸发残渣测定是用天平对盛装待测样品的钢瓶进行称量,精确至0.02kg,从液体出口直接向105℃温度下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烧杯中排放出约50g干冰(可用无油、不脱絮的纤维布罩住烧杯,以防止干冰溅射损失)后,再次对钢瓶进行称量,计算排放出的二氧化碳质量,该值不得小于200g。将盛装干冰的烧杯置于室温下,待干冰自然蒸发完全后,将烧杯置于烘箱中,在105℃的温度下干燥20min,冷却至室温,用分析天平称量。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饮料技术学会(ISBT)1999年发布的《二氧化碳》,是对GB10621-1989《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石灰窑法和合成氨法)》和GB 1917-1994《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修订。

   在非等效采用ISBT《二氧化碳》时,增加了对甲醇、乙醇、其他含氧有机物、氯乙烯、氰化氢的控制要求及其试验方法,删去了可由总硫控制的硫化氢、氧硫化碳两项指标。对部分试验方法进行了相应的更改,如以溶液比色法代替检气管法,用微库仑法代替光度法等。

    本标准对GB 10621-1989和GB1917-1994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取消了对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的限定。控制项目扩充到22项,并建立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3月1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T20416-2006《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基本准则,以及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环境容量测算、生态旅游区划与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技术性指标和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除海洋类型外的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生态旅游规划。

    本标准对术语作如下规定:

   1.生态旅游是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以自然类型、自然区域或某些特定的文化区域为对象,以享受大自然和了解、研究自然景观、野生生物及相关文化特征为旅游目的,以不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及保护自然和人文生态资源与环境为宗旨,并使游人得到生态学知识和社区受益为基本原则的旅游行为。

   2.生态旅游资源是以自然生态、人文生态为特色,具有较高观光、欣赏价值,可以吸引游客前来进行旅游活动,为旅游业所用,并在保护前提下,能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能够产生可持续的旅游综合效益的旅游活动对象物。

   3.生态旅游规划是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规划,是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基础的专项规划,是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调查、评价以及对生态旅游环境容量和市场潜力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生态旅游区范围和开展生态旅游的宗旨、规模,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旅游产品类型、路线安排、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行动计划与措施的过程。它是长期指导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区建设和组织、管理生态旅游活动的主要依据。

    本标准规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原则部分如下:

   1.保护性:规划必须突出积极保护自然资源、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服从于保护的主题,将保护自然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规划仅限于实验区,确保旅游活动的开展不对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保护目标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合理性:规划应根据旅游资源分布、交通状况和管理需要,对旅游区、旅游线路进行合理布局。

   3.自然性: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必须以自然景观、自然生物和自然环境为基本对象,保护旅游区域的自然完整性,充分发挥景源的美学、文化及艺术价值;通过适度的景点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突出自然特色和山野情趣。

   4.科普性:规划应突出旅游与科普的结合,通过规划以自然生态为主要内容的科普活动,促使游客自然保护的知识、思想和行动的获得和实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区科普考察、宣传教育和观光旅游的多种功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5月25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实施。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设计和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电损坏电子元件)可以参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

    本标准对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术语规定主要如下:

    静电导体是指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6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6S/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m的固体表面。

   最小点燃能量是指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数均处于最敏感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

   间接接地是指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本标准是对GB 12158-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修订。

    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增加了相对湿度较低时静电危害容易发生,控制湿度可以防止静电危害发生的描述。

    2)增加了防止静电危害管理措施的要求。

    3)调整和增加了对静电消除器的使用规定。

   4)增加了对暴露表面、分层结构、金属网、防静电绳索或软管、金属链、恶劣天气、合成材料等因素的对应要求。

    5)修改了对管道施工中跨接的要求。

    6)增加了非金属材料制造罐、管道的表面电阻和电阻率的界限要求。

    7)增加了人体静电的防护措施的内容。

    8)删除了附录中最小点燃能量数据,增加了质量浓度上下限。

    9)增加了多种物质的引爆、引燃的界限。

   本标准的第5、6、7、8章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6月22日发布,于2006年12月01日实施。

GB/T 4718-2006《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本标准是对我国常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设备的基本术语进行了定义。

   本标准所列术语适用于消防领域火灾报警设备的生产、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科研、教学、出版等方面。

    本标准对术语主要规定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系统,一般由火灾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组成。

   火灾触发器件是指通过探测周围使用环境与火灾相关的物理或化学现象的变化,向火灾报警控制器传送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等。

    报警电流是指火灾报警设备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的工作电流。

    本标准是对GB/T 4718-1996《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的修订。本标准与GB/T471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触发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信号、可靠工作时间、屏蔽、屏蔽状态、火灾参数等术语。删减了线制、编号信号术语。

    2.火灾探测术语部分,将探测范围术语改为探测区术语。

    3.火灾报警术语部分,增加了监管信号、监管报警状态和动手火灾报警按钮的术语;删减了点、隔离、隔离部件术语。

   4.火灾探测器术语部分,增加了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探测器底座、探测器编码底座等术语。

    5.火灾报警控制器术语部分,修改了区域型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术语,增加了区域集中兼容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独立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术语。

    6.增加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其相关组成设备的术语。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4718-1996。

    本标准于2006年4月30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轮椅车的术语、定义、缩略语、型号、技术要求、抽样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由汽车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

   本标准规定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轻便机动轮椅车。

   本标准规定普通机动轮椅车是汽油机名义排量大于50ml小于等于150ml的机动轮椅车称为普通机动轮椅车。

    本标准规定下列缩略语:

    机椅车——机动轮椅车。

    轻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

    普椅车——普通机动轮椅车。

   本标准规定各代号分别选用具有代表意义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及阿拉伯数字表示:
企业或商标代号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两个或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

    规格代号用汽油机名义排量表示,排量单位ml。

   类型代号由种类代号和机椅车专用代号组合表示。轻椅车用“Q”表示。普椅车不加字母表示。正三轮形式的机椅车用“Z”表示。机椅车为残疾人专用,由专用代号“C”表示。

   设计序号是指当同一生产企业的产品、商标、排量、类型相同,但车型基本结构不同,应用设计序号矛以区别,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机椅车的设计序号。当设计顺序号为1时可以省略。

   本标准规定包装、入库的机椅车应放尽燃油,关闭阻风门,并作油封处理,油封期为半年。

    本标准代替GB 12995-91机动轮椅车。与GB12995-91相比有如下变化:

    1.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一些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2.增加了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修改了型号编制方法。

    4.修改并增加了技术要求的内容。

    5.细化了部分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修改为两章,即标志与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同时对内容进行了适当删节与修改。

    7.对条文的内容及叙述方法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第5.1与第5.2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03月10日发布,2006年12月01日实施。

GB/T 5795-2006《中国标准书号》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书号的结构、显示方式及印刷位置、分配及使用规则、与中国标准书号有关的元数据以及中国标准书号的管理系统。本标准为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出版者所出版或制作的每一专题出版物及其每一版本提供唯一确定的和国际通用的标识编码方法。

    本标准适用的或不适用的专题出版物详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校验码是中国标准书号的最后一位,由校验码前面的12位数字通过特定的数学算法计算得出,用以检查中国标准书号编号的正确性。

    本标准规定中国标准书号在电子出版物及其他非印刷形式出版物上的位置和显示方式:

   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可视出版物(例如录像带、在线出版物等),中国标准书号应显示在有题名或版权说明的初始页面或屏幕上。

   以实物载体形式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应印刷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外装帧面和载体标识面上,并在题名或版权说明的页面或屏幕上显示。

   中国标准书号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外装帧面和载体识面上,中国标准书号也应当与条码同时显示。

    本标准在修改采用ISO2108:2005时,主要做了一下改动(包括编辑性修改):删除该国际标准有关ISBN收费内容的第7章;删除附录B中“国际ISBN管理机构的职责”,增加“出版者的责任”;按照汉语习惯对语言表述进行修改;内容条款上将一些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国家标准的表述; 将该国际标准中的示例改为组区号为“7”的示例。

    本标准是对GB/T5795-2002《中国标准书号》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标准书号由10位升至13位;

    2) 根据国际标准协调了中国标准书号编码系统与EAN?UCC编码系统的关系;

    3) 增加了关于ISBN系统管理和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管理的职能;

    4)根据国际标准增加了与中国标准书号有关的出版物元数据及相关信息提供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10月18日发布,2007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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