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897.3-2006《原电池 第3部分:手表电池》
本标准规定了手表用原电池的尺寸、型号命名、检验方法、要求及检验规则。当有多种检验方法时,生产厂在出示电池的电性能和(或)其他性能数据时应说明采用何种检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容抗是指内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加上负载的最初几秒内会导致一个电压降。
本标准规定容量是指在规定的放电条件下电池所能输出的电荷(电量)。
本标准规定电动势是指未加上负载时电池两端的电压(极化和内阻的作用不影响这个电压)。
本标准规定新电池是指生产出来未超过60d的未放过电的电池。
本标准规定欧姆降是指在加上负载的一瞬间由内阻一个组成部分导致的电压降。
本标准规定负极接触端(-):负极接触端(尺寸M)应该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此规定不适用于负极端为“台阶式”的电池。
本标准规定正极接触端(+):电池的圆柱体表面应当与正极端相连。
本标准规定负极的立体空间要求:应当在450角以内。
本标准规定闭路电压和内阻应按电性能要求测定,交流阻抗用LCR三用表(电感、电容、电阻测量计)测定。
本标准规定电容应按7.2.6进行持续约20d至35d连续放电检验,由供需双方商定对容量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需要进行计数抽样检验时,所选择的抽样方案应符合IEC 60410和(或)GB/T2828.1的规定,要规定检验项目和接收质量限(AQL)(同型号的电池至少检验3只)。
本标准规定需要进行计量抽样检验时,所选择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B/T6378的规定,要规定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接收质量限(AQL))。
本标准规定产品质量指数可考虑采用GB/T 8897.1产品质量指数中一个指数。
本标准修改采用IEC 60086-3:2004《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第2版),对GB/T 7168-1996《锌银扣式电池》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IEC 60086-3:2004《原电池第3部分:手表电池》(第2版)的主要差异如下:
1.在表8中增加了在GB8897.2-2005中以旧命名法命名的相应电池的尺寸代码,以便用户对照使用;
2.增加了附录B检验规则,供用户选择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于2006年3月6日发布,2006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