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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维修翻新电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007-10-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群众举报,某县一电机销售门市部将消费者退回的有质量问题的电机重新简单维修翻新后,以合格品重新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门市开业至今,共销售此类电机206台,货值达82000元。该门市店主也认识到了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在对该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经翻新的电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只简单维修后再次销售,不能保证电机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而电机生产过程经过的测试是复杂的,需要的测试仪器也是多样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该门市部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案件。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欺骗行为。用废、弃、旧产品冒充新产品,也属于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对于销售的“新”产品来说,消费者使用过的电机就是“旧”产品。因此,该门市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案件。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该门市的销售行为:一是为获取非法利润;二是行为性质有较大欺骗性;三是其后果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恰恰与当前经济活动中“以次充好”违法行为的特征相符合。故笔者认为,本案认定为以次充好产品更符合其违法行为的特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该门市销售以次充好电机的违法行为违法数额较大,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也应注意到,该门市的售后服务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减轻了损害的程度,并且对违法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积极整改,在处罚时应宽严适度,处罚和帮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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