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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病”得不轻
2007-10-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乙炔是一种不饱和的碳氢化合物,化学性质非常活泼,容易和其他物质起反应,是特别危险的易燃易爆气体,尤其经加压后危险性更大,乙炔瓶爆炸事故曾发生过多起。监督抽查发现溶解乙炔合格率极低。

   溶解乙炔是由电石即碳化钙(CaC2)与水作用或天然气裂解制得的含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杂质的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溶解于丙酮中,并贮存在充满多孔填料气瓶内的乙炔气。在常温常压下,乙炔是一种无色无味的可燃性气体。
    行业现状
   在我国,溶解乙炔生产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迅速发展起来的,在工业上应用广泛。由于乙炔与氧气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氧炔焰的温度能达到3000℃以上,所以乙炔被用于金属焊接与切割,还用于金属的喷涂,表面淬火和热加工等。乙炔还是有机合成工业的基本原料之一,如乙醛、四氯乙烷、聚氯乙烯、聚乙烯醇等产品的合成。溶解乙炔也是生产高级碳黑(用于干电池、无线电元件等)的原材料,一些医药生产和仪器分析中也需要乙炔。
   为了加强对溶解乙炔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将其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取证生产条件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抽查人员在生产现场看到,各生产企业均具备发生、净化、压缩、充灌4个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但实际生产情况是,几乎所有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均未使用净化设备这一生产工序对乙炔气进行净化,即净化系统设备似乎仅仅是为取证而准备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从市场调查情况来看,由于乙炔市场的混乱、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导致乙炔生产企业互相压价,致使利润空间非常小。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企业不顾安全因素,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减少生产工序、减少气体充装量等手段来降低成本,损害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乙炔生产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的培训,对乙炔安全知识了解不全面、不重视;同时为了挽留顾客,置安全于不顾,在充装过程中对一些未经检验的超期乙炔瓶大开绿灯。
甘肃省溶解乙炔生产企业达20多家,其原料都采用电石。由于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私营企业,在管理、经营、生产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生产及使用乙炔气的行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此,近期甘肃省质检中心对溶解乙炔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检,结果令人震惊,产品合格率几乎为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质量病灶
    磷化氢、硫化氢指标不符合GB6819-2004的要求
   标准要求,磷化氢、硫化氢含量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应无色,而实际检测硝酸银试纸均变为棕黑色,说明产品中磷化氢、硫化氢含量严重超标。由于工业电石不纯,含有磷化钙、硫化钙等杂质,当利用电石(CaC2)与水反应生成乙炔气的同时,磷化钙、硫化钙与水反应生成磷化氢、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磷化氢、硫化氢在生产、使用过程会产生严重后果:
   损害人体健康。硫化氢为无色可燃气体,具有臭鸡蛋味,磷化氢是无色气体,有大蒜臭味,它们都具有毒性,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
   磷化氢自燃点低,气态磷化氢含量大于0.15%,在有空气存在,温度为100℃情况下,就能自燃,给乙炔生产安全增加了潜在危险因素,含有磷化氢的乙炔气充入乙炔瓶中同样具有危险性。乙炔厂由于磷化氢自燃引起爆炸事故曾有发生。
   用含有磷化氢、硫化氢的乙炔气进行金属焊接时,硫、磷将会转移到熔融处的金属中,影响焊缝质量,当磷化氢含量大于0.25%时产生冷脆,硫化氢含量大于0.25%时产生热脆。
在有机合成工业生产中,硫、磷会使催化剂中毒、失效;在仪器设备上使用乙炔气,硫、磷含量高影响分析精度。
   鉴于上述原因,GB6819-2004要求,磷化氢、硫化氢含量用10%AgNO3试纸检测应无色,即乙炔气中不应含有磷化氢、硫化氢有害气体。因此,充入乙炔气瓶的乙炔气体,都必须经过净化,以达到标准及使用要求。
乙炔气充装量不符合要求
   GB6819-2004规定,40L型乙炔气瓶,每瓶溶解乙炔的乙炔气充装量(净含量)不应低于5.0kg,而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充装量普遍小于5.0kg。
   由于生产企业间的价格大战,导致每瓶乙炔气的售价低于获利的底线,只有用欺骗手段,人为地减少充装量来赢得利润。另一方面,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丙酮或多或少会被乙炔气带走,所以在重复充装前必须补加丙酮,以保持额定的丙酮量和乙炔气体的纯度。但一些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气瓶既不登记建档,也不称重补加丙酮,不进行充气前的气瓶检查,直接进行充气,致使瓶内由于丙酮含量达不到要求而造成充气难,充装压力高,导致乙炔充装量相应减少而气相乙炔量却相应增加,从而降低乙炔稳定性,既造成安全隐患,也损害消费者利益。
    乙炔瓶严重超期充装
   由于重复充气,装卸运输频繁,导致乙炔瓶瓶体瓶阀附件以及内部填料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严重危及安全使用。因此,乙炔瓶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评定,以判别其安全状况。对新瓶、回收空瓶及经检验的乙炔瓶,均应按规定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充装。而抽查人员在生产现场看到,有相当一部分乙炔气瓶在超期使用,更有甚者,超过期限十几年的乙炔瓶竟然还在充装使用,相当于放置了一个定时炸弹。
    对症下药
   乙炔气市场的混乱无序,巳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整顿乙炔企业生产秩序是当务之急。为了规范乙炔气市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利益,笔者建议:
   有关部门应加强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无法整改或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应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和后处理力度,对不合格企业进行跟踪抽查。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加强溶解乙炔气的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和管理工作,促使乙炔企业职工和用户掌握有关溶解乙炔气的安全知识,提高质量意识,并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
(作者单位: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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