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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解读
2008-06-26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当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执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17761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起草,1999年实施。当时的情况是,电动自行车经历二次起落后第三次起步,其关键技术日益成熟,密闭式铅酸电池、轮毂式电机开始应用并反响良好;政策环境日趋有利,环保、节能深入人心,禁摩、限摩成为共识。电动自行车以零排放、低噪声、便捷、经济等优点,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接受。从2003年起,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电动自行车产业进入了一个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时期,年产销量以80%以上的速度递增,至今已形成一个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

   GB17761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GB17761标准共设立34项检验条款,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类: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其中否决项目有3项,重要项目有18项,一般项目有13项。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进行型式检验时,否决项目如出现1项不合格,则判定受检电动自行车不合格;重要项目允许3项不合格,如出现4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允许4项不合格,如出现5项不合格,同样判定为不合格。三类检验项目属于并列关系。

    否决项目必须重视

    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等安全指标,属否决项目。

    1.最高车速

   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在GB7258-200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把最高车速20km/h作为区分电动自行车或轻便摩托车的界限;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

   GB17761标准将最高车速限定在20km/h以下,是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骑行速度过快,易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限定最高车速,旨在确保骑行者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制动性能

   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这是一个保证骑行安全的关键指标。

   由于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故4m的限值是对应20km/h以下车速规定的。显而易见,对制动效能相同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越高,制动距离越长。

    3.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该项目分为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和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两项。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一是落重试验(经22.5kg重锤从180mm高处垂直落下,车架/前叉组合件不应有裂纹,前后轴中心线之间的永久变形量不大于40mm),二是落下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在鞍管处荷重70kg自由落下冲击两次,各处不得有裂纹)。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将车架/前叉组合件负载65kg及蓄电池荷重,安装在专用振动试验机上进行振动试验,经7万次振动试验,车架/前叉各部位不得有破损、明显变形或松动。

   该项目若不合格,可能导致在正常骑行中骑行者因车架/前叉组合件断裂而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电器性能不可忽视

   在重要项目中设有三项: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在一般项目中设有一项:电器装置以及有关电参数等。

    1.绝缘性能

   电动自行车应对其电器系统采取防雨措施,系统的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和电器部件的外壳均不应带电,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MΩ。这是电器系统性能的重要指标,若不合格,则电器部件之间可能存在漏电现象甚至有短路隐患,轻者影响续行里程及电池寿命,重者将引发火灾或对人体产生危害。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有的烧毁整车,有的将停车仓库烧毁,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为此必须严格控制该项指标。另外还需重视的是,电动自行车经长期使用,线路及接插件会受污损或接触不良,电器性能指标将逐渐下降,可能会引起危险,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在说明书中指出危害及注意事项,并建议用户应定期到专业化维修机构检查,同时,用户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也需注意相关维护要求。

    2.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设置欠压保护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蓄电池深放电,行业内通常将36V电动自行车欠压值设计在31.5V,个别企业的欠压值却低于30V,本意是提高续行里程,实则造成蓄电池深度放电而极大地缩短了蓄电池使用寿命。设置过流保护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电流放电对电池、电机等的损害,从而有效保护电池、电机。有些企业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及爬坡能力,控制器限流值设计偏大,使蓄电池经常处于大电流放电状态,缩短蓄电池寿命;使电机温升过高,电机长时间发热引起磁钢退磁,降低电机工作效率,最终导致电机过早失效。

    3.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容量用安时(Ah)表示,即用相应的电流稳定放电的时间。电动自行车所配蓄电池的容量是指2小时率容量,即以容量除以2的电流放电(如10Ah用5A电流放电,14Ah用7A电流放电),时间必须达到或超过2小时。一般来说,电池的安时数越高电动车的行驶里程越长,动力也就越强劲。蓄电池存在容量虚标情况,特别是现在普遍使用的铅酸电池,个别企业借用其他类型蓄电池标准来标注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容量,误导消费。例如,10Ah(2hr)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被标成12Ah(10hr)或14Ah(20hr)。

   此外,铅酸电池的容量会随着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当环境温度升高,电池内活性物质的活度增加,电解液黏度降低,电阻减小,电化学反应容易进行,反之则不容易进行。放电时温度越低,容量将大幅度下降,温度高则相反;充电时温度越低,充电接受能力越差,容量无法充足。反之温度越高,充电接受能力越好,容量容易充足。为此,冬季充满电一次行驶里程比夏季充满电一次行驶里程可能要减少很多。电池应尽可能在室内存放,并在室内进行充电,电池充满电后,一般应再浮充电2小时。

    其他要求

    1.续行里程

   该指标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性能指标之一,指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连续行驶里程。近年来的发展显示,电动自行车的续行里程呈快速上升趋势,续行里程已从原先的25km左右,提升到50km、60km、80km等,大大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许多企业也将该指标作为卖点进行宣传。事实上,续行里程受行驶速度、道路情况、载重量、起步次数等多种因素影响,有时可能无法达到一些企业宣传上的数值。企业在宣传该项指标时,除了应取得标准条件下的试验数据外,还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如道路、载重等情况),适当留有余地,合理宣传。夸大宣传,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导致售后成本增加、用户满意度下滑。

    2.反射器要求

   虽然反射器在GB17761标准中是一般项目,但涉及骑行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根据GB17761标准,反射器的光学性能要求须达到QB2191-1995《自行车反射器》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要求。现在,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新款电动自行车已具有前灯和尾灯,且这是一般项目,影响轻微,对此很不重视。实际上灯光是作为一种主动安全要求,反射器是作为一种被动安全要求,灯光不能替代反射器的功能。电动自行车属于交通领域的弱势交通工具,企业应更多地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关注细节,完善品质,确保用户安全。

    标准的修订

   GB17761标准于1999年实施,距今已近10年。而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电动自行车产品近几年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有了很大提升,车型品种也极大丰富,出现了大型化、高速化的发展趋势,GB17761标准已经严重滞后于产业的发展。从2002年起,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开始重新修订,期间历经两次报批,终因有关指标未达成共识而迟迟不能出台。2006年9月起,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国家发改委进行产业调查,探讨两轮电动车的分类管理模式,就GB17761标准报批稿中的“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等技术安全性能指标进行验证,并参与电动摩托车6项标准的制订。国家标准委领导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技术界限的划分高度重视,正予以研究协调。

   GB17761标准报批稿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是进一步限定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范围,限制大型化,提高安全性。报批稿取消了原标准对条款的分类,除部分不涉及安全的条款作为推荐性条款外,其余项目均调整为强制性条款,并删除了一些不适用的条款,如最大骑行噪声。考虑到产品发展和试验要求,报批稿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失控功能、防水性能、整车耐振性试验等要求,将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要求从7万次提高到10万次,以及将上述电器性能部分指标和反射器要求纳入强制性条款。在重新修订的标准中技术要求条款共有32项,其中强制性条款25项,推荐性条款7项。

    (作者单位: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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