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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应采用国家标准系列
2008-12-25 16:23: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由于我国目前的产品标准水平不高,不少产品标准本身未规定抽样判定规则,使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时,确定监督质量水平没有依据和借鉴,因此,无从下手。这大概也是10多年来在国内推广执行国家标准系列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检验)中,执行国家标准系列(即ISO2859-4)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率先提出了关于质量监督检验的数学原理,并从1993年陆续制定颁布(修订)了5项相关的国家标准,即GB/T14162、GB/T14437、GB/T14900、GB/T15482和GB/T16306,包含了对孤立批的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计量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和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同时将其作为国际标准提案,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第69技术委员会(ISO/TC69),得到了采纳。经过工作组草案(WD)、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DIS)几个阶段,现已正式颁布为国际标准,并将其纳入了一个重要的国际抽样标准系列ISO2859,编号为ISO2859-4。

    这一重要的标准系列既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系列(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系列),也是国际标准系列。处于公正独立第三方立场的质量检验机构只有在监督抽样检验中采用这一标准系列进行抽样,才与自身的法律地位相符。因此,有资质并通过国家验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时,必须采用并执行国家标准系列ISO2859-4进行第一步的抽样工作。样品按产品标准要求经过实验室的检验,然后按照国家标准系列判定该批产品通过(即所谓目前普遍错误认为的该批产品“合格”——其实只能表示“未见异常”。通过此次检验只能判定暂时没有发现“不合格”,并不意味该批产品真正合格)或不合格。科学、公正、权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必须建立在有法律依据的、科学的抽样基础之上。否则,即使检验的手段再先进,检验结果再精确,也无法对产品总体的质量状况作出正常的判断。

    执行国家标准系列对于质量检验机构的意义

    首先是观念上的改变(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和社会的普遍观念)。监督抽查检验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而在于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总体。它主要关心的是确保否定结论的正确性,而不是保证肯定结论的正确性。

    其次,未通过监督抽样检验的产品总体可视为不合格的产品总体(即检验报告结论中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保证“十拿九点五稳——错判风险α一般为0.05”),而能通过监督抽样检验并不等于确认产品总体合格——(绝不能在检验报告结论中“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只能“判定该批产品通过”,即:“未见异常”——见上文中解释)。而这种状况在国家标准系列的“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的统计解释”中明确指出:“当监督抽样方案的样本量较小时,被判为可通过监督总体有较大的漏判风险。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样检验通过的监督总体不负确认总体合格的责任。”这是对质量检验机构的一种法律保护。

    第三,国家标准系列中的样本量n与监督总体N之间无对应关系(注),样本量n有较大的灵活性,通常由经济因素、检验功效综合确定。对于一般的监督抽样检验可以选择很小的样本量n,这对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效率和降低检验成本是求之不得的,而对于重要的监督检验——产品鉴定、质量仲裁或关系国计民生、人身安全健康或贵重产品等,可通过提高监督检验等级(亦称检验水平)来增大样本量n,提高检验功效,以争取尽可能真实的结果。

    (备注:GB/T15482中“N”与“n”有数量对应关系,但由于其适用范围为10≤N≤250,所以“n”值都很小。)

    综上所述,质量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样检验采用国家标准系列势在必行。该标准系列既是我们工作的法律和科学依据,又对我们的工作有法律保护作用,同时还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因此,第三方公正检验的抽样方案采用国家标准系列首先是“必须按此为”,然后是“何乐而不为”。

    国家标准系列推广10年,在国内执行不理想的原因

    由于我国目前的产品标准水平不高,不少产品标准本身未规定抽样判定规则,使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时,确定监督质量水平没有依据和借鉴(因为在监督抽样检验中监督质量水平Po≥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的接收质量限AQL即可),因此,无从下手。这大概也是10多年来在国内推广执行国家标准系列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在监督抽样检验中科学地选择抽样方案(即执行国家标准系列),制定地方标准是一种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现就制订地方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初步规划。

    标准的主要内容[确定国家认可实验室具体产品致命不合格(或否定)项的Po、Do]:

    1.确定监督质量水平Po时,重申国家标准系列规定的Po必须≥AQL的基本原则,一般选择Po=AQL,因为监督抽样检验一般都是在第一方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某种意义上的“复检”。

    2.由于为了降低检验成本和提高检验效率,我们在实践中都愿意选择小的样本量n,这恰恰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接近国家标准系列中n一般都较小的状况。因此,我们在监督抽样检验中,当产品标准内容里没有检验规则,即无AQL可借鉴参照时,可以利用反推法和试调法选定Po、Do。根据笔者多年检验的经验,用比较适合(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抽样量作为n,通过在国家标准系列中查表反套出Po、Do,当然需要进行必要的圆整,最终确认地方标准中的Po、Do。

    如把山西省所认证的所有产品都确定了Po、Do作为地方标准中的一个主干,这属于最实用的部分。当地方标准批准备案颁布后,我们采用这部分“Po、Do”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理合法、低成本高效率地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质量信息的质量检验机构(当然这部分还有后续工作要做——根据“Po、Do”编制具体产品的检验细则,这是一项细致繁琐的任务,但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自身工作的科学性与使用中的便捷)。

    对几种家电具体产品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系列进行举例说明

    一、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地方标准(产品标准中有AQL或RQL,即检验规则制定得规范的)。

    标准号:DB14/T×××.SZJS.JD××1-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省内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参照本标准制定自身的检验规范。

    2.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

    GB/T14162《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14437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

    GB/T16306 《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

    3.抽样

    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

    3.1.1 抽样方法按GB/T14162-1993的规定。

    3.1.2抽样方案:监督质量水平Po为4.0,监督质量等级(即:检验水平)为Ⅰ。

    4.检验要求(接下表)

    5.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通过。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若≤2项,判定该批产品通过;若>2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复检:抽样方法按GB/T16306-1996执行(复检仍不合格,根据复检成本按委托检验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二、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地方标准(产品标准中没有AQL或RQL可以借鉴——即:检验规则制定得不规范的)。

    标准号:DB14/T×××.SZJS.JD××2-200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省内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参照本标准制定自身的检验规范。

    2.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4706.1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GB/T14162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14437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

    GB/T16306 《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

    3.抽样:依据笔者多年成功检验经验,抽样量为2台。利用“反推法”和“试调法”在GB/T14162表1中确定监督质量水平为2.5。

    3.1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

    3.1.1 抽样方法按GB/T14162-1993的规定。

    3.1.2 抽样方案:监督质量水平Po为2.5,监督质量等级为Ⅰ。

    4.检验要求(接右表)

    5.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通过。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若≤1项,判定该批产品通过;若>1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复检:抽样方法按GB/T16306-1996执行

    通过制定以上2种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地方标准,说明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系列是切实可行的。通过制定地方标准,确定山西省主要省级质量检验机构的国家实验室认可产品(约1000种)的监督质量水平Po、Do。这样就可以在山西省的第三方公正检验中全面有效地执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系列,同时可以指导省内的其他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工作。使山西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有了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坚实基础。这一成果推广全国,将使我国学者首创、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在理论方面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在实践方面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作者单位:山西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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