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9
中国江西网讯 吴云、刘玉芳 记者付婷报道:南昌一男子王某购入假冒鸿星尔克牌运动服混入自己及他人经营的专卖店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利润,却没有想到会因此而触犯法律。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从福建人“吴某”和“邹某”处购入假冒鸿星尔克牌运动服,少量放在自己经营的鸿星尔克运动鞋服店内进行销售,大部分都销售给江西境内的多家鸿星尔克专卖店,总计销售额总计销售68500元。
2013年6月26日,上饶人曾某因在上饶销售假冒鸿星尔克牌运动服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仓库查获王某销售给其的鸿星尔克运动服。2013年7月1日,经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运动服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王某处扣押鸿星尔克运动服23件,货值金额为69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68500元,尚未销售商品价值人民币69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