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 张国文) 2月17日,呼和浩特市读者黄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去年10月份,我在骊程鞋城工作,因为未满试用期,所以被老板扣了1900元,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2月25日,记者与黄女士来到了骊程鞋城。据她介绍,2014年10月7日,她和两位老乡通过广告招工来此上班。在她提供的用工合同上,记者看到里面提及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为2100元。黄女士对记者说:“因为我要结婚,故离开了这家鞋城,向经理提出了辞职。然而到财务室结算工资时,由于我工作了79天,试用期未满3个月,按照鞋城规定,扣了我1900元。”对此,骊程鞋城经理杨茂告诉记者:“我们事先与导购口头约定过,如果提前离开要扣工资,当时她们是答应的。正值元旦和春节,用工非常紧张,我们也是迫不得已。”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圣泰律师事务所邢伟律师。据他介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未满离职,工作单位没有权利扣工资。鞋城自己的约定以及店规,有悖于国家法律规定,雇员可以依法讨回被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