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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督促整改6条旅游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2017-06-06 11:09:01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黄劼)如果抵达航班较晚,当天晚餐自理,餐费不做退回处理。旅行社和旅客签署这样的补充协议是不合理的。6月5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6条旅游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督促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该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收集到6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涉嫌违法内容主要体现在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或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对方知情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等情形。这6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如下:

合同名称:《境内旅游合同》

条款内容:旅游途中可能对行程先后顺序作出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游览景点;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本社负责协助解决或退还未产生的门票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本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以上线路如人数不足,我社于出团前一天15:00前致电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赔偿。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处理具体规定了4种情形。既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根据情况多退少补、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这一含糊的说法,回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约定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此,旅游公司确实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该条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权利,对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名称:《国内游补充协议书》

条款内容:此声明书须甲方本人签字同意,如出现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代签声明书,请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一定要将以上声明准确清晰地转达给其他客人,征得所有客人同意后,方可代签此声明书,本司则严格按照声明书执行有关细节安排,所有责任本司不予承担。

点评意见:《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中团队负责人和客人代表代签声明书属于代理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两者未获得甲方授权或者甲方也未对代签行为进行追认,那么代签行为对甲方不发生效力。《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旅行社明知团队负责人或客人代表无权代签声明书,仍与其签定声明书的,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当的责任。因此,该条款直接规定旅行社不承担所有责任,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另外,“所有责任本司不予承担”还可以理解为旅行社不予承担因签定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此,旅行社涉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名称:《旅行社补充协议书》

条款内容:如果抵达航班较晚,当天晚餐自理,餐费不做退回处理。

点评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合同条款中航班晚点不是游客的责任,未获得提供晚餐的服务,游客预交的餐费应予以退还。该合同条款关于航班晚点晚餐自理不退回餐费的约定,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合同名称:《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条款内容: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中,出境社与游客签定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组团社。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旅行社才无需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旅游者均可追究组团社的法律责任。该条款约定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免除了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合同名称:《旅游合同》

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旅行社可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该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合同名称:《夏令营协议》

条款内容: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到集合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费用。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约定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就解除合同,系较为苛刻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经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价款的,价款应当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因此,该条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权利,免除乙方义务。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