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涉嫌无证销售药品经营活动、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涉嫌销售劣药……9月22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9月18日)》,公开5起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融市场江阴罚字[2017]75号 | 关于王廷达涉嫌无证销售药品经营活动案 | 王廷达 | 无 | 王廷达 | 于2017年7月起,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新厝镇双屿村47号从事日用品零售经营活动。共进货值270元日用品,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尚未销售,未获取违法所得。当事人2017年7月初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现已无法联系)手中购进有标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mg×6片/板×1板/盒、批号431601031的米非司酮片和标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2mg×3片/板×1板/盒、批号43160102的米索前列醇片各2盒,共计2人份(1盒米非司酮片和1盒米索前列醇片合计为1人份),每人份销售价为200元。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的药品放于自己经营的日用品店内销售。截至2017年8月2日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销售1人份。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日用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的日用品尚未销售,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904,违法程度为丙级C档。建议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处以罚款2000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期 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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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连市场监管东罚字〔2017〕A13号 | 关于连江县凤城镇周英包子店(周守兵)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馒头案 | 周守兵 | 350122600118457 | 周守兵 | 2017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17001)及《检验报告》(№:FRD201700844),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并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当事人存储使用甜蜜素,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17年5月25日,我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5月31日,当事人经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经上级批准,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由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在立案前能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事实,并如实提供材料,案发后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属初犯,当事人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观认识态度良好,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序号SPAQ-13违法程度A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级C档的规定,经案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1805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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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连市场监管潘罚字〔2017〕14号 | 连江县潘渡乡鑫金誉面包店涉嫌无证经营面包店案 | 鲍玲容 | 92350122MA2Y8LC | 鲍玲容 | 2017年7月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且当事人经营的“双层芝士蛋糕”、“马卡龙”、“初心蛋糕”三种预包装产品没有标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三种产品予以扣押,并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以上法律文书由现场负责人张树天(身份证号码:350122198206013836)代签。当日经领导批准就当事人无证经营面包店及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面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前已书面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及时整改到位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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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侯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029号 | 福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福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1211 | 吴金祥 |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95809万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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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侯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028号 | 鼎鼎(福州)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鼎鼎(福州)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121789041757F | 林家和 | 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5.0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45600万元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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