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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食药监局公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第1期总9期)
2018-01-16 16:49:58 贺州市食药监局官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布置的2017年抽检任务在我市辖区开展,检验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鲜湿米粉(切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450286113

样品名称

鲜湿米粉(切粉)

生产日期

2017-09-05

型号规格

1kg

标称生产企业

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抽样单位

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7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对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鲜湿米粉(切粉)(生产日期:2017年09月05日)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结论为不合格。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9日对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叁佰元整(¥300.00),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

依法处罚情况: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积极配合,积极查找原因,纠正违法行为,按要求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针对该项目不合格产品发生原因进行全面整改。按要求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积极消除不合格食品的危害后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鲜湿米粉而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报告。故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2、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贺平)食药监食罚〔2017〕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贺州市亮桂粉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并分析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企业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强员工对生产流程工作管理并要求其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加强食品加工厂内外环境卫生管理。整改复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复查,复查结果通过。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平桂管理区沙田源昌商场经营的笑枣饼油炸类糕点(其他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450167551

样品名称

笑枣饼油炸类糕点(其他类)

生产日期

2017-8-27

型号规格

350g±5/

标称生产企业

贺州市八步锦香食品厂

被抽样单位

平桂管理区沙田源昌商场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7年9月20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监测中心执法人员对平桂管理区沙田源昌商场经营的笑枣饼油炸类糕点(其他类)(生产日期:2017年8月27日)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监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平桂管理区沙田源昌商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叁拾伍元整(¥:35.00),违法所得玖元叁元整(¥3.00)。

依法处罚情况:平桂管理区沙田源昌商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已经履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按要求做好索证索票以及食品采购登记。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在销售时并不知道销售的笑枣饼油炸类糕点(其他类)(生产日期:2017年8月27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且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给予积极配合,积极查找原因,纠正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商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元整(¥:3.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贺平)食药监食罚〔2017〕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该企业为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不是该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原因也不是该企业造成的。企业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索证索票。整改复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复查,复查结果通过。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450167504

样品名称

包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

2017-09-19

型号规格

18L/

标称生产企业

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

被抽样单位

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铜绿假单胞菌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7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7年09月19日)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监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玖佰元整(¥900.00),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

依法处罚情况: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积极配合,积极查找原因,纠正违法行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厂对本厂生产的饮用水进行自行送检,并按要求对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整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而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报告。涉案货值玖佰元整(¥9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故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厂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贺平)食药监食罚〔2017〕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贺州市龙泉天然山泉水厂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并分析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原因可能为桶在线消毒时间不够。企业整改情况:调整在线臭氧消毒机浓度;规定每次生产线更换设备组件后,出厂检验样品在培养箱培养时间增加至一周后查看结果。整改复查情况:该公司自行送检一批次饮用水进行铜绿假单胞菌专项检测,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香三明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450167564

样品名称

酱香三明治

生产日期

2017-08-29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禾生杂货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以脂肪计)

检验机构

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17年09月20日,执法人员对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三明治(生产日期:2017年08月29日)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监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肆佰捌拾元整(¥480.00),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

依法处罚情况: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积极配合,积极查找原因,纠正违法行为,并按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你公司负责人陈满松家中两个儿子智力残疾以及视力残疾,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且因你公司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不好,负责人陈满松家庭生活困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局也未接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糕点而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报告。涉案货值肆佰捌拾元整(¥48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故贺州市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60.00);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贺平)食药监食罚〔2017〕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贺州市好麦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并分析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原因可能为生产时使用的的是大桶油品,生产过程每次少量使用,使用后,操作人员未能按规定封盖存放,导致油品长时间反复接触空气氧化降低油品质量,从而导致成品酸价超标。企业整改情况: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要求操作人员按规定封盖存放油品,强化责任,严格操作管理。整改复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复查,复查结果通过。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 语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