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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食药监局发布2017年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8-03-14 14:18: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包含食品方面4件、药品方面5件、医疗器械方面1件,案件内容主要涉及非法添加、无证生产经营、非法销售等方面。

2017年,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公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陆续开展“春风行动”“亮剑2017”等20余项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案件1134件,同比增长88.37%,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36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个,取缔无证经营9个,责令停产停业1家。“4.2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6.15”生产销售假药案、“3.15”非法经营药品案等3件案件被公安部挂牌督,易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被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等5件案件货值金额超千万元。

2017年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1、扬州市局查办“4.6”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1日,扬州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称,其通过QQ在互联网上购得治疗丙肝的索非布韦、达卡他韦等药品可能是假药,经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扬州局将该案移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办,案件经调查,发现该案是一起有组织的涉外犯罪案件,犯罪网络巨大。该犯罪集团由境外人士组织,通过EMS直邮、国内发货、香港中转等方式将用于治疗癌症、艾滋、丙肝的假药输送至国内,依托国内各大假药销售代理商,利用QQ、微信等网络销售途径销售假药,销售地涉及江苏、安徽、浙江等15个省市,国内代理商共60余人,涉案人员100余人,涉案药品20余种,涉案货值金额达2亿元,同时查获国内犯罪分子自主合成具有抗肿瘤作用粉末的假药生产销售网络。2017年4月10日至5月19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在北京、河北、广东、黑龙江、浙江、贵州等地警方的协助下,专案组分两个阶段对“4.6”生产销售假药案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销售假药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印度籍犯罪嫌疑人1人,捣毁假药生产销售窝点5处,查扣涉案药品1101盒(瓶),药粉1000余克。

该案为近年来国内最大的境外代购药品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分子组织架构严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经营,奔赴全国多地调查取证,历时一年,成功捣毁了整个抗肿瘤假药犯罪网络,抓获外籍犯罪分子,直接打击到代购药品的源头,抓获国内假药合成者,直接打击到假药的生产源头。

2、广陵局查办“6.15”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5年6月初,扬州市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反映盖某涉嫌生产销售祛藓中药胶囊。接举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民警对案件展开初查,发现嫌疑人盖某组织生产销售祛癣中药胶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产许可,涉嫌生产假药;同时对部分患者走访调查,发现患者服用祛癣中药胶囊后,会出现肾脏、免疫力功能下降等问题。办案人员将患者主动提供的从盖某处购买的祛癣中药胶囊送检验机构检验,检出氨基蝶呤。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以“6.15”生产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广陵局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协作办案机制,成立专案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了大量外围调查取证工作。查明,盖某购买生产机器,组织家族人员在徐州丰县老家生产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用于治疗牛皮癣的假药,生产出的假药大部分由犯罪嫌疑人盖某带回扬州,贴上“祛癣灵”标签,通过电话联系,以邮寄方式向顾客进行销售;除直接面向患者销售外,还在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产品销售至江苏、上海、安徽、河南等十多个省市。2017年5月4日,公安机关同时在扬州、徐州、无锡三地开展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摧毁生产、销售窝点4个。

该案为一起典型在无证中药制剂中非法添加西药的案件,该案的破获有力的打击了以“民间秘方、祖传配方”名义销售假药的潜规则。

3、高邮局查办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6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高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对高邮市宝塔村蒋某租用的住宅内检查时,发现蒋某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采购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检验报告的“三无”中药材,同时冒用标示有“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标签、合格证进行生产包装,现场检查发现包装好标示有“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200种,现场未发现其生产包装中药饮片的检验设备,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经调查,蒋某从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批发市场批发中药材后,在高邮市高邮镇宝塔村黄渡组69号出租屋内进行称重、分装、贴标签等程序,生产标示“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中药饮片,并以“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和“扬州清禹医药有限公司”名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400余万元。高邮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处于起诉阶段。

此案是扬州市近年来查获的货值金额最大的无证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件,此案的查办对维护扬州市中药饮片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4、景区局查办“7.25”杨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初,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在网上购买的“蟲草鹿鞭丸”质量存在问题。公安机关立即与景区局联系,共同侦办此案,景区局将举报人提供的“蟲草鹿鞭丸”送扬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出添加西地那非、他地那非成份。2017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以“7.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通过网络发布产品广告招揽买家,收款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徐某统一发货,2014年下半年以来共向湖北、北京、山西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消费者进行销售。2017年8月,公安机关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摧毁生产销售窝点1个,现场共查获“蟲草鹿鞭丸”、“黄金牡蛎片”、“男霸”、“勃金V8”、“参茸肾宝”等13个品种。上述产品送扬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后,均检出添加西地那非和(或)他地那非成份。2017年12月2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邗江区人民法院判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为扬州市2017年打击“性保健品”类假药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在明知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情况下,依然采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进行非法销售假药。此案的成功告破,对于打击网络销售“性保健品”类假药案件有着示范意义。

5、宝应局查办“3.15”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6年11月,根据公安部协查通报,宝应县公安机关获知宝应籍王某某曾于2016年9月向"邵某某等人非法经营药品案"主犯邵某某购买2件,计44公斤药品用于销售牟利,仅单次交易货值达数十万元。宝应县公安部门将此线索通报宝应局。2017年3月15日,该局以"3.15非法经营药品案"进行立案并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双方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相关线索及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经过数月侦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间,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从邵某某、王某某等共计34人处累积购买的治疗心血管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等常见病的波依定、立普妥等十几种处方药品,金额达2930万元,其将一部分卖给下线药贩,另一部分直接销售给患者和药店。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苏州其藏匿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的上线33人,目前已到案29人,采取强制措施24人。该案涉及下线7人,目前全部到案。

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回收药品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产品众多,该案的破获,有力的打击了药品回收的潜规则,维护了药品流通的市场秩序。

6、宝应局查办牛某加工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6月13日,宝应局收到宝应县公安局通报案件线索,显示辖区内牛某加工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经调查发现,牛某于2017年1月31日到南京沪江商贸城购买香料“龙虾粉”6斤,每斤25.00元,货值150元。其利用上述“龙虾粉”制作成卤菜和麻辣鹅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对上述麻辣鹅卤、麻辣油及原料“龙虾粉”进行罂粟壳成分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现场采集了黄色粉末1袋、麻辣油1份、黑卤1份,送扬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样品经扬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017]年鉴字第010号),样品均含有罂粟成分。当事人牛某购买上述香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件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宝应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牛某改正,给予警告;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牛某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食品小作坊在制售麻辣鹅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典型案例,对于打击食品汤卤中非法添加罂粟具有典型意义。

7、宝应局查办张某无证生产假藕制品案

2017年3月17日,宝应局对宝应县射阳湖镇某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签标注“宝应红莲藕制品厂”生产的藕粉圆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后查明,当事人在未申办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以“宝应红莲藕制品厂”的名义生产藕制品,当事人在生产藕制品的过程中,并未用藕淀粉作为生产原料,而是用纯木薯淀粉代替藕淀粉生产藕粉及藕粉圆并对外进行销售。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在确认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后,2017年12月11日,该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以假充真藕粉圆和藕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食品生产领域无证生产并以假充真的典型案例,该案捣毁了制售以假充真食品的无证窝点,维护了地方特色荷藕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8、江都局查办扬州康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2017年6月5日,江都局收到举报称:2017年5月30日支付1000元在阿里巴巴网“扬州康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店铺购买了灵芝孢子粉4公斤,查阅产品,发现其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怀疑产品有问题。江都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在公司仓库内,检查人员发现存有真空塑料包装的物质7袋(未标示任何标签),经过调查,上述产品系从山东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共购进100公斤,至检查时已销售93公斤,销售价每公斤250元,货值共计25000元,江都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货值十倍的罚款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没共计25.42万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保健食品案件,该案的办理对于规范扬州市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的市场秩序,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具有典型意义。

9、邗江局查办袁某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果汁饮料案

2017年9月,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查中发现,在某网络订餐平台上袁某经营的餐饮店订餐时免费提供自制饮料,经核实袁某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项目的经营许可。执法人员立即上门对该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项目(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情况下从事自制果汁饮料(非冷冻)制售,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见的自制果汁饮料封存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自制果汁饮料糖精钠实测值为0.067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糖精钠不允许在果汁饮料(非冷冻)中使用)。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经营的系纯网络销售的微型餐饮店,涉案自制果汁饮料为当事人在客人网络订餐时随餐赠送。该餐饮店在自制果汁饮料过程中加入一种复合甜味剂,此复合甜味剂的主要成分之一是糖精钠。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果汁饮料的行为作出了警告、没收剩余的果汁饮料并处以罚款7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网络食品流通环节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且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网络经营餐饮违法行为有着示范意义。

10、邗江局查办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8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向辖区内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腹腔镜”部分贴有中文标识,部分无中文标识。核查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发现该公司无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涉案产品虽提供了进口合同,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但为进一步核实产品真伪,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发函并邀请该产品的国内代理人派人前来鉴定,未发现有假冒产品。最终查明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共从国外公司进口并销售给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第三类医疗器械106台,货值2968000.00元。该公司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邗江区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案机关已立案侦查。

本案是一起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典型案例。近年医疗机构使用进口医疗器械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因其巨大的经济利益,进口医疗器械成为违法者竞相追逐的目标。本案的办理,对于打击进口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