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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场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2018-07-19 16:4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6日,潜江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食药监药罚〔2018〕19号

当事人:湖北永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王场店,地址: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0号,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鄂16CbIII0022(三级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治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0日对你药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査,发现你药店内中间柜架上摆放有由江西樟树国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花”18盒(售价每盒15元)、“黄芪”8盒(售价每盒20元);由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七花”10盒(售价每盒30元)、“桃花”12盒(售价每盒20元)。你现场提供了湖北永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开票时间为2018-4-26,商品全名及数量为18盒玫瑰花、10盒三七花、12盒桃花、8盒黄芪,至案发你尚未销售。你药店悬挂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明的经营范围没有中药饮片这项。对你药店这种行为我局在2018年5月10日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4、情况说明1份;5、现场照片4份;6、《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扣押物品清单1份;9、《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0、出库单1份;11、没收物品清单1份;12、没收物品凭证1份为证。

2018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潜)食药监药罚告(2018)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药品;(具体见《没收物品凭证》)

2、处以罚款388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农行章华支行(收款人: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7301201040003030,备注单位: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