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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有错致患者术后感染死亡 青岛市中心医院赔36万多
2018-07-20 10:48:23 信网

信网7月19日讯 麻某某曾在青岛市中心医院做了右半肝及胆囊切除手术,因医院一直未给其做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导致重度腹腔感染,多脏器衰竭的严重后果,也无法做术后介入等巩固治疗,后来死亡。根据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青岛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麻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麻某某腹腔感染、肝功能衰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随后家属要求赔偿,将青岛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青岛市中心医院被判赔偿36.5万余元。

患者术后感染导致死亡

2015年8月13日麻某某入住青岛市中心医院,经入院诊断,麻某某右肝占位、酒精肝硬化等。于2015年8月27在青岛市中心医院进行右半肝切除术,并于9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肝细胞癌等。

2015年9月14日,麻某某因术后乏力、纳差、腹胀入住莱西市人民医院。随后于2015年9月15日,因持续腹胀入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抗感染、保肝治疗。2015年11月30日麻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肝功能衰竭、腹腔感染、肝癌术后肝硬化。

2016年1月12日,根据青岛医鉴【2016】5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麻某某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青岛中心医院单独承担轻微责任。在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麻某某因术后感染一直未痊愈,在2016年-2017年7月17日,曾分别在青岛市商业职工医院,莱西市人民医院进行多次治疗。但最终于2016年7月17日,因肝癌破裂出血,出现肝昏迷情况,随后去世。

根据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青岛市中心医院在对麻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注意义务(预见义务)而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麻某某损害后果(腹腔感染、肝功能衰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作用),参与度建议为60%-90%。家属认为麻某某去世与青岛市中心医院诊疗错误有关,随后将青岛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判青岛市中心医院赔偿36.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麻某某到青岛市中心医院处住院诊治,因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麻某某出现术后感染。而根据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出具上述鉴定结论,青岛市中心医院对麻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因青岛市中心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失,导致麻某某术后发生感染及肝衰竭,麻某某自青岛市中心医院出院后至去世前,一直在进行抗感染及肝衰竭的治疗,身心遭受了巨大的痛苦,麻某某在术后不到一年便因病情恶化,青岛市中心医院诊疗失误客观上加速了麻某某病情的恶化,法院酌定青岛市中心医院过错参与度为80%,其应按照该过错程度赔偿原告麻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市中心医院赔偿麻某某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6.5万余元。

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青岛市中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心医院认为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责任范围明显过大。医院认为麻某某患者术后发生肝功衰竭及腹腔感染,系此类型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加之患者本身基础条件差。医院已就上述并发症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

并且青岛市中心医院认为患者花费的医疗费中,部分费用系麻某某治疗自身所产生的花费,该费用与医院医疗过错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青岛市中心医院认为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责任程度明显过高,但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该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经二审庭审查明,患者麻某某经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后,带着该院的药方到莱西市人民医院、青岛市商业职工医院进行的是肝衰竭的保肝治疗。而青岛市中心医院无法证明其中是否包含治疗原发病的费用及数额,因此对于青岛市中心医院主张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