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0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对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现场检查共发现5项一般缺陷。
通报指出,针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跟踪复查,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企业名称 |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丽莎 |
企业负责人 | 田云飞 | 管理者代表 | 杨彩香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 | ||
生产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 | ||
检查日期 | 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3日 | ||
产品名称 | 血液透析浓缩液 | ||
检查目的 | 合规检查 | ||
检查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 |||
依据条款 | 缺陷和问题描述 | ||
现场检查共发现5项一般缺陷: | |||
规范第十四条(2.3.2) | 企业生产现场存在多处温湿度记录与温湿度计示值不一致的情况,如风机中效监测点,净化车间内物料暂存间、配制间,理化检验室等。 | ||
规范第二十条(3.2.1) | 企业对制水设备中一级、二级反渗透的膜前膜后压力监测记录有误,实际监测点为一级、二级增压泵的前后压力。 | ||
规范第三十七条(5.10.2) | 关键物料“Nacl”的供应商发生改变,新增中盐云虹湖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仅对新供应商进行了评审,在JM201401A(11805241批)产品的部分组份配制时使用了新供方的Nacl原料,未对新供方提供的关键物料进行验证。 | ||
规范第五十条(7.6.2) | 查看JM201401A(11803151、11805241批)、JM201401B(31803131、31805221批)产品批记录。物料称量记录仅有最终汇总后的总重量,无法提供单次称量数据。 | ||
规范第五十九条(8.4.2) | 查看JM201401A(11803151、11805241批)、JM201401B(31803131、31805221批)产品批记录。成品装量实际为称重后通过密度换算,但未记录实际称重数据,直接记录换算后的公升值。 | ||
处理措施 | |||
针对该公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跟踪复查,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 |||
发布日期 | 2018年7月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