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关于上海统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销售给不具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案。
信息显示,上海统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业务中将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三类医疗器械资质的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的违法事实。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处以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082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统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销售给不具资质的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统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312526837E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范亚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从事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业务中将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三类医疗器械资质的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的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