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开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8-12-14 17:0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4日,汕头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关知罚[2018] 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关知罚[2018] 8号

当事人:湛江市开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2CBDH5N

法定代表人: 傅开腊

地址: 湛江开发区龙潮村669号202房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广州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514120180418816398,出境口岸为“汕关机场”。经查,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中有1个行李箱印有“RIMOWA”商标,价值约为人民币483.6元。对于上述货物,里莫瓦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RIMOW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行李箱上使用的“RIMOW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IMOWA”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查问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海关

2018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