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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德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1-10 18: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1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德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上海德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同发路123弄1-38号459室

法定代表人:王闻婕

海关代码:3116980064

当事人受上海索菲玛工业过滤器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滤纸215卷,申报商品编号为48115999,申报价格合计CIF 90503.41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分别为22182018000653342、22182018000659005、22182018000672057。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CIF 90503.41欧元。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80264元,当事人的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4566.6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7月9日、10月15日、10月19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