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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豪普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1-16 17:2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16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豪普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违字〔2019〕0002号)。

当事人:上海豪普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

地 址:浦东机场迎宾大道6088号停车楼A14区

经我关调查: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我关多次至当事人进行检查,了解到当事人有使用琼脂用于制作产品羊羹对外供应的情况,监督人员至当事人加工中心仓储部门调取ERP系统(进货采购登记系统)内的进货记录并进行琼脂产品的检索,未查见有琼脂产品的进货记录。现场未查见琼脂产品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18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其确于2017年初购买过琼脂,用于制作产品羊羹提供给顾客食用,当时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了索取并提交了相关证照。但未对使用的琼脂原料进行台账记录,未索取所采购琼脂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2018年12月7日,我关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核实:当事人对其采购琼脂用于制作羊羹产品,且在采购时未对使用的琼脂原料进行台账记录,未索取所采购琼脂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确认无误。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对上海豪普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配送分公司处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