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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松林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2019-01-16 23:15: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官网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19]1号,十堰松林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19]1号

当事人:十堰松林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贺先毕,企业代码:4203960157。

地 址: 十堰市汽配城富桥区1148号。

2018年2月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增压机310台、起动机610台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2020180208526944,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查验,该票实际货物为增压机26台、起动机42只等,其中增压机多报少出284台,起动机多报少出568台,与申报不符。

经查:2017年12月当事人与俄罗斯客户签订增压机310台、起动机610只等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后,当事人陆续将汽车零配件采购至公司仓库。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将该票业务与另一票出口至爱沙尼亚的汽车零配件同时委托湖北天兴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运往武汉和义乌。由于湖北天兴物流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错卸,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疏于审核,造成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相关当事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杭州海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