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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生产一致性问题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罚
2019-01-17 09:14: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2019年1月16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9〕001号),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及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相关规定,生产的部分WH250ZH-B正三轮摩托车产品不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工信装罚〔2019〕001号

被处罚企业: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我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许可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2018年8月,我部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你公司生产的WH250ZH-B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你公司生产的部分WH250ZH-B正三轮摩托车产品不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告》管理及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WH250ZH-B正三轮摩托车产品,撤销该型号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月7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