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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18年重点商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
2019-03-14 23:0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4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18年重点商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根据2018年度抽查计划,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承检机构,对食品、工业产品、化肥、成品油、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现将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

2018年组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对29大类、12855批次的食品实施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合格12652批次,不合格203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8.42%。

监督抽检合格率为100%的食品类别有:乳制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食品添加剂9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肉制品、饮料、糕点、调味品、餐饮食品 等共20个大类。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这4个类别的产品合格率相对较低,分别为94.29%、94.86%、95.76%、95.98%。

按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的原则,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局组织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封存、下架、召回、暂停生产和销售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依法查处。2018年共对418家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受理企业异议申请49批次,移交1批次,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监督抽检情况信息、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等。详细信息请大家登录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食品抽检信息专栏(网址:http://www.hljfda.gov.cn:8888/),欢迎大家关注查询。

工业产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

2018年组织对532家企业生产的15类624批次工业产品进行抽检,合格589批次,合格率为94.39%,35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黑龙江省30家生产企业。

根据对抽查结果的比对分析,防水卷材、冷热水用聚丙烯管材、齿轮测量中心、热量表(水表)和汽柴油等5类产品合格率为100%;水泥、危险化学品类产品、电线电缆类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类产品不合格检出率较低,分别为2.22%、2.85%、2.86%和2.9%;油漆涂料类产品不合格检出率为4.35%;纤维制品类产品、家具类产品、塑料型材类产品和地板类产品不合格检出率较高,分别为12.5%、15.94%、33.33%和33.33%。对所有不合格产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均依法进行了后处理。

产品不合格项目的主要指标分别为:水泥主要是氯离子含量、初凝时间、28天抗压强度等指标;危险化学品主要是煤焦油产品的萘含量(无水基)等指标;电线电缆主要是产品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和产品标志连续性等指标;食品相关产品均为塑料编织袋,主要是拉伸负荷(经向、纬向、缝底)和总迁移量等指标;油漆涂料主要是墙面水漆的耐洗刷性和乳胶漆的容器中状态、涂膜外观、耐洗刷性等指标;纤维制品主要是校服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原料和使用说明等指标;家具类产品主要是木制柜力学性能(柜类空载或加载稳定性)、甲醛含量和沙发木制件用料和加工要求以及床垫面料物理性能、卫生要求、弹簧要求等指标;塑料型材主要是门(窗)用未增塑料聚氯乙烯型材的可视面和非可视面等指标;地板主要是实木复合地板的弹性模量、强化复合地板的表面耐磨和吸水厚度膨胀率等指标。

流通领域化肥、成品油监督抽检结果通报

2018年组织对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有机肥等品种化肥抽检2000批次,不合格122批次;车用乙醇汽油(黑龙江省封闭运行乙醇汽油)、柴油(分为车用柴油、普通柴油)等成品油抽检2012批次,不合格177批次。

化肥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标识不合格;总养分、单养分含量不足或不符合明示标注值及允许负偏差,氯离子含量、硫含量超标,锌含量等微量元素不合格。所有不合格商品已作为案件线索交办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成品油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一是辛烷值不合格。辛烷值是考核汽油优劣的主要指标之一。二是汽油未按国家要求添加变性燃料乙醇。个别市、县区特别是民营加油站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为零。三是柴油硫含量超标和闪点低于国家标准。闪点是表示柴油蒸发和安全性能的指标,闪点过低,对柴油贮存、运输、使用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硫含量是汽油、柴油的重要指标之一,硫含量过大,可造成设备腐蚀,同时会严重污染大气。四是机械杂质含量不合格。检查时发现个别加油站油罐未及时清罐,造成机械杂质含量不合格。个别加油站用普通柴油冒充车用柴油卖,赚取差价。

流通领域重点商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

2018年组织对8大类64种流通领域重点商品抽检3041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454批次。

装饰装修材料类12个品种商品抽检405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92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电线电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细木工板(人造板),电线电缆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导体电阻、绝缘最薄处厚度、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等;地板类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甲醛释放量、静曲强度等。

家用电子电器类11个品种商品抽检454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82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电热毯电热垫、电动按摩器具、电吹风,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性能、集中表现在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元件等安全性能指标。

皮革制品及鞋类8个品种商品抽检380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63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旅行箱包、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和雪地鞋,旅行箱包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耐冲击性能、振荡冲击性能、拉杆耐疲劳性能;鞋类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感官质量、耐磨性能、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

纺织品服装类11个品种商品抽检780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118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大衣、家用纺织品、婴童服装,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纤维含量、染色牢度、使用说明。

汽车配件类6个品种商品抽检265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39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制动软管、制动器衬片、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用品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摩擦系数、标志;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冰点、PH值。

日用消费品类9个品种商品抽检421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39批次。其中,发现不合格商品比例排名前3位的是口罩、儿童推车、儿童玩具,口罩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纤维含量、染色牢度;儿童用品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突出物、危险夹缝、锐利边缘、锐利尖端。

消防产品类3个品种商品抽检120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3批次。其中,干粉灭火器发现不合格商品3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筒(瓶)体爆破试验、壁厚等安全性能指标。

信息技术产品类4个品种商品抽检128批次,发现不合格商品2批次。其中,手机发现不合格商品2批次,主要不合格项目涉及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针对流通领域重点商品抽检结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抽检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处理。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者和有关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警示

一是购物消费要做“明白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权利,消费者应该明白和了解自己享有的消费权利。尤其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应充分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特殊规定除外)。留意权威部门发布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对已经公示的不合格商品需谨慎购买。

二是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要做“懂行人”。应主动查看产品及其包装上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具有3C认证标志、警示标志、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以及产品所属的安全类别等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特别是要全面了解商家关于商品“三包”的条件、期限、兑现措施等内容。选择售后服务好的商品,可以从维修时间,维修成本,服务态度等各个方面衡量各品牌的售后服务水平。此外,消费者应熟悉商品知识,善辨假冒伪劣。要认真查看商标标识以及商品包装等内容,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采用与名优商品相仿或相近的名号或包装,应仔细辨别,谨防鱼目混珠。

三是购物之后要做“细心人”。很多消费者在消费过后不索要票据,也有的不注重保存消费证据。然而,当权益受到了侵害,要向经营者讨个说法时,就常常因没有真凭实据而导致维权失败。所以,保存消费证据异常重要。应细心保留的证据主要有购物票据、发票、服务合同或单据、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保修期限证明、商家承诺、安全警示标志、包装箱等材料。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有涉嫌安全质量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应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四是权益受损敢做“较真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讨回公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漠然置之,会越发滋长不法商家的侥幸心理,也会使更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将协同有关行政部门、消协组织、行业协会等,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责任。社区以及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点(站),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绿色消费,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