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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被降为保洁员 月工资从两万五变三千
2019-03-19 10:11:22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半岛记者 肖玲玲

3月18日,市人社局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法调整职工工作岗位,而将员工由副总经理、业务总监职务调至保洁人员,属于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故对职工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0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据介绍,某职工于2012年5月1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经理,后任副总经理、业务总监职务,月工资25000元。2014年1月9日,该公司作出《关于××同志职务任免决定的通知》,并将该职工工作岗位调至保洁人员,月工资3000元,后该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0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劳动合同载明,申请人岗位为经理,该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将申请人工作岗位调至保洁人员,并作出《关于××同志职务任免决定的通知》,职工对此不予认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法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故对职工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0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评析>>>

调整岗位不能“越理”

本案中,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经理,后该公司将职工工作岗位调整至保洁人员,应对调整岗位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如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在经过培训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自主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

在青岛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并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具备正当性、合理性;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级别、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岗位;3、非侮辱性或惩罚性。如用人单位未能对上述事项完成举证责任,则应视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