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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束不结款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被判支付欠款
2019-04-26 22:36:32 信网

信网4月26日讯 刘某某曾在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下设的九峰山隧道项目部干活,工程完工后,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以个人无法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刘某某付款。为索要拖欠钱款,刘某某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支付欠款64050元。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中铁十局青岛公司支付欠款。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下设的九峰山隧道项目部在九峰山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其中洞顶天沟等零星工程交给刘某某及其组织的农民工进行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完工后,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以个人无法结算工程款为由,一直拒绝向刘某某付款。2016年8月份,刘某某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解双方结算,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刘春青出具《关于刘某某等劳务工资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确认了欠款64050元(其中刘春青承包洞顶天沟工程43200元,农民工工资20850元)。

欠款计划在春节前通过南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给刘春青代付农民工工资。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出具书面计划后,并没有履行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将欠款通过南平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刘某某。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遂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十局青岛公司立即支付欠款64050元。

而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不欠刘某某所诉称的款项,因为该笔款项已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闽8601民初15号案件(以下简称15号案件)中得到了解决,并已支付于刘某某,刘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请系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对其与刘某某之间债权债务的一种确认,其中该公司既认可了刘某某的债权亦认可刘某某代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故《情况说明》第二部分中64050元的款项可认定为刘某某对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享有的债权。

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并未将该款项通过南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结算在弃碴场挡墙内予以支付,故中铁十局青岛公司应将该款项另行支付于刘某某。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确认,《情况说明》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6日,即在15号案件立案时已客观存在,作为一份确定的债权凭据,刘某某在15号案件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均未涉及,因此该案与本案的标的并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再次,15号案件中,从组织双方调解的结果亦可推断,在既有确定债权凭据64050元的情形下,刘某某同意了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仅支付6万元工程款的调解方案,若是该款中包含了本案涉的款项明显与常理不符。中铁十局青岛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款项已包含在15号案件的工程款中。

综上所述,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某某欠款64050元。

信网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