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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增春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处罚
2019-05-16 16:04: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5月14日,宁波海关网站发布梅山海关关于义乌市增春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ASIO”商标权的计算器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甬梅关知字〔2019〕00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GASID”标识的计算器25箱2000台),并处罚款人民币220元。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增春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52XF9R

法定代表人:楼进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路29号4楼

2019年1月18日,义乌市增春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打印机、羽毛球拍、胶带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90219534290)。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GASID”标识的计算器25箱2000台,价值2200元。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SIO”(海关备案号:T2015-38719)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计算器上使用的“GASID”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ASIO”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GASID”标识的计算器25箱2000台),并处罚款人民币2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