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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城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5-16 16:56: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宜城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宜城大山合菌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传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P1GR33

地 址: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993-1号

2019年05月05日,你单位委托深圳市中祥泰报关有限公司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干香菇等货物,报关单号为531620190165841046,目的国为新西兰,柜号为MRKU9416498。2019年05月07日我关经现场查验,在该柜内查获未申报的黑木耳丝250千克,菇丝50千克。按规定,出口黑木耳丝和菇丝需申报出境植物检疫,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