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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5-24 17:2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市监罚〔2019〕25号

锡林郭勒盟腾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27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

当事人:锡林郭勒盟腾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27户企业 (后附明细)

主体资格证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后附名细

住所(住址): 后附名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永明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文件要求,以上企业属于文件中提及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4日开始立案调查。

当事人锡林郭勒盟腾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27户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8月1日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告知限期履行义务。至2019年4月1日上述企业仍未到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申请注销登记。经税务部门确认和实地核查确认以上企业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锡林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核查反馈表一份,证明上述企业已注销、被认定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及未查到数据的事实;

2、两次通过国内标准快递邮寄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快递单各359份、352份,证明已通过邮递专用信函的方式告知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事实;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营业局投递结果说明一份,证明通过两次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递专用信函无法取得联系;

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复函两份,证明12户企业有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的事实、19户企业存在涉诉情形;

5、我局实地核查记录表343份,证明通过对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

6、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复函一份,证明其中涉及自然资资源局主管的2户涉矿企业未办理探矿权或探矿权已过期的事实;

7、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复函一份,证明其中涉及住建部门主管的5户房地产企业在“自治区住宅与建设网”无基本信息,可以认定为未通过自治区相关审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我局2019年4月17日、19日分别在本单位LED、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平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局、锡林郭勒日报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327户行政处罚后附名单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