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278号),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无照经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以罚款(5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124.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27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无照经营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5MA1FW6EX2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高永成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与上海万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2月30日,当事人开始在静安区汶水路40号7号楼1楼进行运营,其在该地址进行0至3岁幼儿的托育服务,该公司提供的托育服务属于全日托,包括教学、午睡、点心等服务项目。当事人2019年3月1日起共招收六名幼儿,其余幼儿仅付预付款,没有实际入托。当事人知悉从事托育服务应当在属地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已经开始从事托育服务。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为周灵铄全日托每月7020元,代办费每月30元;徐沐辰全日托每月6480元,代办费每月30元;赵梓雯全日托每月6480元,代办费每月30元;俞舒桐全日托每月7020元,代办费30元;杨炎越全日托每月7560元,代办费30元;白俊骐全日托每月6480元,代办费30元,上述费用共计41220元,期间,因当事人未缴纳过相关税费,故违法所得额为41220元。 另查,当事人在提供托育服务的同时,向所招收的幼儿提供午餐、点心及水果等餐饮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午餐是向上海景煜快餐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订购的,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水果和点心均是自行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购买并提供的。当事人向上述正式入托的六名幼儿收取餐费,费用为30元/天,这六名幼儿在三月份均接受托育服务23天,共收取4140元,其中向上海景煜快餐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订餐每人每天12元,共计1656元,采购水果、点心等费用共计579.4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140元,违法所得为1904.6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124.6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