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242号),因检出不合格“鸡毛菜”,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十七分店被处罚。
2018年10月28日,对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十七分店位于沪太路1111弄10号地下一层B145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鸡毛菜”1kg并送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8年11月21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HE44041)显示被抽检样品“鸡毛菜”啶虫脒项目检测值为:3.65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18年12月13日,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十七分店提出复检申请。同日,备检样品被移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8年12月2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1824006241)显示被抽检样品“鸡毛菜”啶虫脒项目检测值为:3.53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鸡毛菜”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进货价格是13.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2018年10月28日,共进货1公斤鸡毛菜,全部用于抽样检验,由于上述产品实际尚未售出,按没有违法所得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24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十七分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八十七分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MA1FRCT58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杨淑玲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2018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沪太路1111弄10号地下一层B145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鸡毛菜”1kg并送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8年11月21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HE44041)显示被抽检样品“鸡毛菜”啶虫脒项目检测值为:3.65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12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我局将备检样品“鸡毛菜”0.3KG移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8年12月2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1824006241)显示被抽检样品“鸡毛菜”啶虫脒项目检测值为:3.53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鸡毛菜”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配送,进货价格是13.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30元/公斤。2018年10月28日,共进货1公斤鸡毛菜,全部用于抽样检验,由于上述产品实际尚未售出,按没有违法所得计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