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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2019-06-25 14:3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411号),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0411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学友商贸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1GT3TN2C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明芳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于201932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93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7776号地下110室的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外营业中。执法人员在你单位销售货架上查见有大刀牛肉味(调味面制食品),该食品标签上标注有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180512日,保质期:180天,制造商:开封市通许县湘鸿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数量共20袋;在该销售货架上另查见有黑白配(湘式挤压糕点),该食品标签上标注有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18/05/12,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岳阳市响当当食品厂。等信息,数量共11袋。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你单位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销毁处理。 经查,你单位自20181110日至案发共购进上述食品15包(规格30/包),进货价为人民币10/包,销售价为人民币0.5/袋(15/包),至案发,剩余20大刀牛肉味(调味面制食品)11黑白配(湘式挤压糕点)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5.5元。无证据证明你单位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故认定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你单位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书证为证,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十五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