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青处字(2019)第292019000784号),上海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海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506号厂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并决定对其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柒佰贰拾圆整;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圆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青处字(2019)第292019000784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君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MA1GTEQJ0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利华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506号厂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柒佰贰拾圆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圆整。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2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19000784。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