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407号),上海健桥医院涉嫌销售劣药,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处以罚款(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407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健桥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健桥医院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751877073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蔡金兴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嫌销售劣药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