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8100号),上海建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罚款(27492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嘉处字(2019)第14201900810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建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建迪电动车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29447923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凤珠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成立于2001年12月14日,主要从事电动代步车、儿童电瓶车等的生产销售。2016年1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程道玉签订承包合同,将食堂外包给程道玉经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6日案发,当事人食堂共计产生餐费1374640.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堂经营,食堂内的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均自行封存。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74928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