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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铭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06-25 15:47: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深圳市铭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深圳市铭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汇富大厦B座602

法定代表人:汤德辉

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男上衣等货物一批到以色列,报关单号530420190045381175。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TOMMY HILFIGER”标识男上衣200件,“GANT”标识男上衣70件,“THE NORTH FACE及图形”标识男上衣80件,(以下称上述货物),案值约人民币23485元。

商标权利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甘特有限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MMY HILFIGER”标识(备案号:T2016-44876)、“GANT”标识(备案号:T2013-28598)、“THE NORTH FACE及图形”标识(备案号:T2018-70145)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书面陈述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52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19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 八雨 )